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超过180天未投入营运车辆的3家运输企业业户(详见附件)进行公告注销,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至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联系电话:0470-8110227),逾期未交回的将自动视为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超过180天未投入营运车辆运输企业业户名单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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