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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专家访谈:关于涉路施工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访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28
专家访谈:关于涉路施工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访谈
发布时间:2023-11-28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哪些涉路施工需要办理行政许可?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涉路施工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涉路施工中,申请人需要注意哪些?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4.公路上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料、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

(三)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车辆;

(四)载货机动车的运件拖地行驶;

(五)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晾晒衣物、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等;

(六)损坏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其他违法利用、侵占以及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挖沟、挖沙、截水、取土、采石、采矿;

(二)设置电杆、铁塔、变压器等设施;

(三)涂改、移动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四)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毒液体、气体管道。

5.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哪些安全生产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行驶哪些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