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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中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呼交党组〔2023〕55号
成文日期: 2023-09-05 发布日期: 2023-09-05
关于印发《中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局直各单位党委(党支部):

《中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8月29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2023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党组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工作,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参照《中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在党中央、国务院党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和市委、市政府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交通运输局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充满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市交通运输局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党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和市委、市政府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需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市交通运输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八)其他应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自觉,弘扬伟大建党精神;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五)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市交通运输系统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决定,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及时校准偏差,坚决同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政治路线的言行作斗争。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向市委、市政府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和决定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直属各单位党组织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党组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书记空缺时,根据市委指定由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名义发布或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党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党组以及市委、市政府党组和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的有关精神。

党组成员出席各类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党组成员离开呼伦贝尔市公出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或党组书记报告。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交通运输局党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适时召开。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和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扩大会议。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统筹考虑后确定。列入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的议题(案件查处件除外),需经分管领域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参会党组成员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按程序报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各党组成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材料、纪要以及记录,要按规定确定密级、归档和保管。

第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党组通报。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落实的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党组会议讨论情况及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党性修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大及其历次全会精神,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知行合一、求真务实”的风气,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增强斗争本领,提高领导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组成。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中心组学习由党组书记主持,中心组成员参加,
一般邀请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调研员等参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和中心发言人,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中心组学习一般以自学和集中学习为基本形式,采取集中研讨、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一般每季度1次,遇有重要内容及时安排学习。中心组成员应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必读书目,并做好读书笔记,每次学习重点研究 1至2个问题;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 30天,并撰写1-2 篇高质量调研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党委负责协助中心组制定和落实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筹备和服务中心组集体学习,对集体学习研讨进行记录和考勤、编发纪要或简报;建立和管理中心组学习档案;向上级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是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配套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应当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对市交通运输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分管领域党组成员协助党组书记抓市交通运输局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意识形态工作 “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因故缺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事先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上级有明确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带头为基层党员干部讲党课。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接受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市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党组书记应当加强对党组成员的监督,自觉接受党组成员的监督。党组成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虚心接受各方面的批评。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及其成员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从严规范配偶子女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5月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共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呼交党组〔2019〕24号)同时废止。